11月13日上午,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们在天目湖镇政府、派出所等执法部门的协助下,专门来到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案发地附近-天目湖镇桂林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开展巡回审判暨法治宣讲,此次活动由环资庭庭长李丽主持。我院薛文华副院长、天目湖镇政府和派出所等相关人员以及附近的村民共12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同时还邀请了常州电视台和溧阳电视台进行普法宣传。 天目湖以山清水秀、秀丽风光闻名,是江苏省首批生态旅游示范区,也是溧阳的一张靓丽名片,不仅为我们提供生产、生活用水,还具备防洪、灌溉、旅游等一系列功能,被誉为“江南明珠”、“绿色仙境”,生活在此的村民们受到很多游客的羡慕。为积极落实习总书记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市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了《天目湖封湖禁渔的公告》,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实行封湖禁渔。不久将颁布实施《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 2017年8月11日2时许,王某在溧阳市天目湖水域封湖禁渔期内,天目湖水域大溪水库东顶田灌附近水域,采用丝网等工具非法捕捞,共捕获渔获物灰鲢5公斤,后被天目湖镇渔政执法人员抓获。因渔获物已死亡,由天目湖镇渔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埋处理。2017年8月13日凌晨,叶某于天目湖封湖禁渔期内,在天目湖沙河水库松树林附近水域,采用丝网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共捕获各类渔获物合计237斤。后被溧阳市天目湖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渔获物已移交沙河水库渔业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叶某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曾于2016年3月11日在溧阳市天目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违规捕捞被溧阳市天目湖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现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酌情从重处罚。叶某系初犯,且已缴纳了诉前生态恢复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与叶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叶某拘役三个月。 为呼吁广大市民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我院环境资源庭联合公安、检察院、天目湖镇政府采用了巡回审判的形式,庭审前,我院主审法官王驰作了法治宣讲,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我院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分析了天目湖水域的非法捕捞案件增长的原因,表明了我市加大惩治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坚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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