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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跃娣诉被告张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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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3302号
张凤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跃娣诉被告张凤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4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凤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跃娣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凤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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