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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吉文诉被告溧阳市上兴阿忠快餐店、鱼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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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1民初3275号
溧阳市上兴阿忠快餐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吉文诉被告溧阳市上兴阿忠快餐店、鱼温(居民身份证号码:6526011968****26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上兴阿忠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吉文支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邹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溧阳市上兴阿忠快餐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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